7月31日消息,近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汽車AEB主動安全相關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沈某敏從泰州海某汽車服務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處購買了一輛某品牌汽車,該汽車配備AEB自動緊急制動系統,車輛成交價人民幣194800元。
當日16時42分許,沈某敏駕駛案涉車輛前去辦理車輛上牌,在由南向北行駛途中,與由東向西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后果。
2020年4月14日,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敏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且把油門當剎車而持續踩油門,故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沈某敏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為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支付了補償款64000元,并承擔了民事案件受理費6390元。
2022年6月,沈某敏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訴稱:
案涉AEB自動緊急制動系統未發生作用、未自動制動,屬于產品質量缺陷,海某公司存在欺詐行為。
故請求判令海某公司賠償沈某敏因車輛缺陷等導致交通事故支出的案件受理費6390元、刑事諒解款64000元等;賠償沈某敏精神撫慰金50000元;退還194800元購車款給并給予三倍賠償584400元。
海某公司辯稱:
案涉車輛附隨的用戶手冊中載明了AEB自動緊急制動系統僅為輔助駕駛系統,且明確了該系統通過識別車輛尾部來獲取車輛信息,不會對逆向來車和前方橫向穿越車輛作出報警提示。
海某公司多次提示需謹慎駕駛,盡到了風險提示及注意義務;沈某敏發生事故系因其在交叉路口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所致,系其主觀過錯造成,與案涉車輛本身無關。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沈某敏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沈某敏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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