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上需要經濟往來時,大額肯定要通過轉賬,而小額可以紅包也可以轉賬,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會刻意區分,但事實上,微信轉賬、微信紅包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
“中國普法”就通過一個實際案例進行了解釋。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其中紅包屬于贈與,轉賬則屬于借款。
本案原告劉女士訴稱,2019年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后者經常以經濟困難為由向其借款。
2020-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后多次催要均無果。
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紅包自身包含“贈與”之義,劉女士出于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于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
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并無證據證明劉女士是有意贈與,應認定是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法院提示: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通過微信軟件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件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
其中,微信紅包設額上限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通常情況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不具備“贈與”之義,只是微信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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