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消息,近日張某在外就餐時不慎丟失手機,后在警方幫助下,與撿到手機的耿某取得聯系,耿某卻提出張某須支付2000元“買”回手機,否則就刷機。
那么,撿到東西可以歸自己所有嗎?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后果?“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應有權利嗎?山東高法官微就此事進行了詳細解答。
撿到東西可以歸自己所有嗎?
首先,需得對拾得遺失物進行解釋和界定,法律上的“遺失物”,指的是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導致遺落他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上述事件中,耿某撿到張某的手機就是典型的拾得遺失物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對于拾得的物品,除非聯系到失主后,對方自認放棄,或者根據生活常理可認定為無主物,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
此外,物的歸屬也不能以價值的高低進行評判,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有法律規定。
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后果?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拾得遺失物后,法律賦予拾得人保管、及時通知、返還或送交的義務。
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失主所有權的侵害,應向失主返還原物或者等價賠償。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由此可知,當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時,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懸賞承諾的權利。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拒不歸還的,視財產價值可能會涉嫌構成侵占罪,立案追訴金額標準為2萬元。
需注意的是,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必須經過告訴才處理,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若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強行索要公私財物,達到立案追訴標準,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可見,如果符合刑法規定,耿某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應有權利嗎?
法律對拾得人的善舉,也給予了一定保護。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該款確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這并非意味著撿到東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報酬,而是保管遺失物花費的必要費用,可要求對方償還,這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
但明顯超出了必要范疇的部分,無權要求對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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