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消息,據媒體報道,上海某公司規定,員工每次遲到或早退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視為曠工一天;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9月期間,吳某出現多次遲到、早退及擅自離崗行為,隨后公司送達《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吳靜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曠工的本質是勞動者未經批準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制度將較短時間的遲到早退直接推定為曠工半日或一日,與客觀事實不符,實質上排除了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期間應享有的權利。
根據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記錄,吳某2020年9月的缺勤時間,客觀上尚未達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據上述規定將其部分遲到、早退的行為直接認定為曠工半天或一天,進而計算出其2020年9月一個月內曠工六天,故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顯然是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
綜上所述,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16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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