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消息,大家都有路邊停車的需求,但有些路段路邊停車還要收費,一些車主認為,路邊車位屬于公共車位,且只畫了條線,沒有任何停車設施投入,承包單位不應該收費,于是就有人不交路邊車位費。
但從法律層面來講,不交路邊停車費是否合理呢,成都雙流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據報道,從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間,一車主在路邊臨時占道停車場(點)近千次停車,均未繳費。
后車主將其車輛依規報廢,也未補繳停車費,交通公司遂將小明訴至雙流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停車費共計1萬余元。
車主辯稱,其已繳納車船稅、交強險等稅費,交通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用;且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實際停車時長,故不認可交通公司的收費金額。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當地機動車停車收費等管理條例,可明確案件里所涉交通公司系雙流區城區臨時占道停車收費管理人,故交通公司有權收取案涉車輛在相關路面停車區域內停放所產生的費用。
庭審中,交通公司提供了案涉車輛停車欠費明細,車主雖不予認可,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車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車主認可自己曾收到停車收費票據,說明其已知將車輛停放于路邊車位需繳費及車輛欠費情況,但其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并未繳納停車費用,系故意違約,應承擔支付所欠停車費及相關利息的違約責任。
雙流法院依法判決車主支付交通公司停車費1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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