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6月5日消息,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公布了一起因為網絡發帖而被商家索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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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朱某經營著一家平價日料店,某日在大眾點評推薦區刷到“某預約制日料餐廳”(以下簡稱某餐廳)后,在微博上發文“吐槽”該餐廳店面裝修材料低端、餐具廉價、食材不新鮮、菜品賣相差等等,并配上大眾點評評論區其他顧客上傳的圖片和評論截圖。該微博發布后,獲2240次轉發、8270次點贊、587條評論。
某餐廳經營者看到該文章后,認為朱某從未到店就餐消費,文章內容均為杜撰,屬于嚴重失實,且朱某自身經營日料店,通過惡意評價來打擊競爭對手,導致其餐廳名譽受損、客人流失、經營受損,于是將朱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刪除文章、在社交平臺公開賠禮道歉,并依據每月平均營業額賠償原告損失9萬余元。
被告朱某稱,其微博內容是對真實圖片所呈現的裝修、用料、食物擺盤的評價,使用的是網絡語言,不存在侮辱、誹謗行為;發布的微博圖片也對原告店鋪介紹頁做了馬賽克處理,該條微博后來設置為僅粉絲可見,且在本案訴訟前刪除;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經營店鋪的經營損失與被告發布微博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評價是基于真實照片的基礎上,并未捏造虛構事實,不存侮辱、誹謗的行為;被告雖自營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費顯著低于原告的人均消費標準,不具有因競爭關系而發布相關言論的主觀動機;原告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被告行為與原告經營收入減少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朱某未侵害某公司的名譽權,故對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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