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8月2日消息, 近日,江西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小珍(化名)隨意停放共享電動自行車導致小建(化名)碰撞后摔倒受重傷,被判賠償17萬余元。
據悉,2021年小珍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在未支付騎行費用和因車輛駛出服務區(qū)產生的調度費情況下,將車停在行車道內離開了現場。
不久,15歲的小建駕駛一輛臨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時,不慎撞上共享電動自行車受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建承擔主要責任;小珍承擔次要責任。
2022年6月,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建構成七級傷殘,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關系。
法院查明,小建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合計70萬余元,判定小珍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小建17萬余元。
小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今年年3月1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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