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淄博男子因捉奸索賠被判敲詐勒索,再審庭審未當庭宣判】2021年3月28日,山東淄博男子路某某在發現妻子與情夫劉某某發生不正當關系后,對兩人進行了肢體擊打和過激言論,隨后索要6萬元賠償,最終劉某某分三次通過微信轉賬轉給路某某2.5萬元。后來,路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路某某提出上訴,但二審和再審均維持原判。
2021年3月28日,山東淄博的男子路某某發現妻子張某與另一男子劉某某在酒店房間內有不正當關系。在憤怒之下,路某某進行了肢體擊打和言語威脅,并拍攝了視頻。隨后,劉某某主動提出補償,路某某索要6萬元,最終劉某某分三次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2.5萬元。此后,劉某某報案稱路某某敲詐勒索,路某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在2021年5月20日被逮捕。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路某某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路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3月9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劉某某的所謂“偷情”行為不屬于需負賠償責任的范疇,路某某索要賠償的行為不屬于合法正當的維權行為。
路某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但被駁回。隨后,他以“事實認定確有錯誤,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3年6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認為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楚,主要證據存在矛盾。
2023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不公開再審。路某某的辯護律師王艷濤表示,再審中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公訴機關則認為,劉某某是在路某某的暴力和言語威脅下被迫提供財物,路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庭審進行了5小時,路某某一方沒有提交新證據,再審結果尚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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