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為學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強制報告案例,一名13歲學生被父親家暴,學校發現后向派出所報案。
案情顯示,彭某某(女)13歲,在父母離異后隨父親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長期受父親打罵、罰站、罰跪,女孩呈現焦慮抑郁狀態,并伴有自殘自傷風險。2021年4月某日晚,彭某某因再次與父親發生沖突被趕出家門。
彭某某向學校老師求助,學校老師向所在社區派出所報案、聯系社區婦聯。社區婦聯將情況上報至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社工、社區婦聯工作人員以及學校老師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筆錄。
經派出所核查,彭某確有多次罰站、罰跪以及用衣架打彭某某的家暴行為,并對彭某某手臂傷痕進行傷情鑒定,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于2021年4月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誡書》,告誡其嚴禁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區臨時救助站。彭某某母親代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經向派出所調取證據,可以證明彭某有多次體罰彭某某的行為,抽打彭某某手臂經鑒定已構成輕微傷,且彭某某呈現焦慮抑郁狀態,有自傷行為和自殺意念,彭某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應暫時阻斷其對彭某某的接觸和監護。
人民法院在立案當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彭某毆打、恐嚇、威脅申請人彭某某;二、禁止被申請人彭某騷擾、跟蹤申請人彭某某;三、禁止被申請人彭某與申請人彭某某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四、禁止被申請人彭某在申請人彭某某的住所、所讀學校以及彭某某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通報指出,學校不僅是未成年人獲取知識的場所,也是庇護學生免受家暴的港灣。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作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學校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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