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消息,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陽光”披露一則案例:高某在某村頭附近的羊場內飼養有三只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某日,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只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
經現場勘查,該狗籠放置于土質地面上,底部無鐵網阻斷,籠子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輕松從中逃脫,籠子頂部也無鐵絲網,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高某所提“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不過,狗主人辯稱:“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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